目前3D打印技術的應用范圍,已經擴大到包括頭蓋骨、髖關節(jié)、牙齒等醫(yī)材、建筑、珠寶、工業(yè)設計、教育產品、土木工程、槍支與航天部件等等范疇。
首支3D打印槍在今年5月4日試射成功。除擊針為金屬,槍支全部部件為塑料,由3D打印機分別打印完成。
“3D打印”可謂時下最熱門的技術,很多人甚至還把它喻為“第三次技術革命的標志”,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甚至都在2013年的國情咨文中提到了它的名字!它的確有些神奇,那些在傳統(tǒng)技術條件下需要復雜工藝才能完成的制作,現在只需輕輕一按鼠標,各種工藝品、玩具、服裝鞋帽、小提琴就會被打印出來,而且3D打印還能實現商品的無縫對接,這會讓商品更加堅固,并且實現傳統(tǒng)技術無法實現的特定的內部結構。當然,3D打印也并非沒有缺陷,它對材料有極大的限制,當前還主要適用于“塑料、樹脂、木材、金屬”等少數領域,并且受制于打印速度的限制,還沒有辦法做到像傳統(tǒng)產業(yè)那樣的批量生產,但可以肯定,這些技術瓶頸在未來不遠的日子里都將被打破,于是,我們就有了接下來的預期:早上起來,先是用3D打印一份“蛋糕”;填飽肚子后,再用3D打印了今年時髦的“衣服”、“鞋子”、“領帶”和“皮帶”;一身打扮之后,乘上3D打印的“汽車”去上班;到了單位,老板告訴我,客戶需要一份3D打印的“心臟”……
3D打印,無疑會對整個世界產生巨大影響,由此也將產生一系列法律問題。
最近,一家英國游戲公司給某3D打印機商家發(fā)出了停業(yè)“命令”,原因是該商家打印出了該公司的流行桌面游戲“戰(zhàn)錘”中人物的實體模型。還有,一位荷蘭設計者給Thingiverse(美國某公司旗下的3D模型展示平臺)發(fā)送了“下線通知”,作為3D打印機設計編碼的在線信息庫,Thingiverse可以讓任何人在線免費下載并分享這位設計師的設計。另外,備受爭議的瑞典文件共享網站——海盜灣,一直是世界各地的訴訟目標,今年該網站也對外宣布,要開始著手一項共享3D印刷設計新服務的消息。這些問題無疑都是3D打印帶給法律秩序的新挑戰(zhàn),應當如何看待和處理,是擺在世界各國面前的一個新命題??梢灶A見,3D技術將帶給法律領域一場變革。
3D打印與槍支管理
今年5月,美國人科迪·威爾森在得克薩斯州成功試射了世界首支3D打印手槍,上傳3D槍支打印圖案僅兩天,下載量就已超過10萬次。
槍支在世界各國都屬于被嚴格管理的對象,即便是美國雖然允許公民個人私自購買和持有槍支,但對槍支的整個銷售流程仍然給予嚴格管理。如果有一天,當用戶可以足不出戶,隨意打印槍支的時候,這必將帶來槍支管理的無序。3D打印塑料槍成功問世幾天后,美國國務院便引用國際武器管理法發(fā)出禁令,要求3D槍支打印公司停止在網上傳播打印信息。6月12日,美國紐約市政委員會提出了一項憲法修訂案,禁止使用3D打印機“制造槍支,包括步槍、獵槍或者任何槍支的零部件”。這項修訂案將要求軍火商應當在3D打印機生產槍支的72小時內向警方申報。
“沒有槍,沒有炮,3D打印機給我們造”,在3D打印時代,對槍支的管理勢必會延伸到對槍支打印硬件和軟件的管理。所謂軟件即用于打印槍支的軟件程序;所謂硬件,即用于打印槍支的3D打印機器和打印所需原材料。屆時,與其說是管理槍支,不如說是管理3D打印機?!?D打印與版權保護
事實上,與3D打印技術關聯(lián)最多的部門法應屬知識產權,其中與版權的關系最為密切。3D打印本身實質上是一種“復制”,而版權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復制。當然,著作權法保護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像“小說”、“油畫”、“音樂”等都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這些與3D打印關系不大,3D打印主要涉及“產品的外形與結構”的版權保護問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產品的外形與結構”的版權保護并不充分,那些少數具有美術價值的“產品外形與結構”可以作為“美術作品”獲得保護,而大多數普通的“產品外形與結構”很難獲得版權法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正面臨第三次修改,此次修訂借鑒了《伯爾尼公約》相關規(guī)定,增加了“實用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規(guī)定,正式將“產品的外形與結構”納入版權保護范圍。
3D打印可以視為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復制,如果這種復制未經作者授權,便可能被視為侵權。然而,在判斷3D打印是否侵權時,還需要關注3D打印的方式。目前3D打印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第一,從立體到立體,即通過電腦中的3D立體模型,打印出立體物品;第二,從文字到立體,即通過在電腦中輸入一段文字描述,如長方形,高18公分,寬20公分,顏色為紅色等,進而打印出對應的物品;第三,從平面到立體,即將電腦中的平面設計圖形通過程序打印成立體物品?,F在的問題是,這三種打印方式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復制”呢?
首先,從平面到平面或是從立體到立體,都屬于典型的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哪怕是縮印、擴印等改變比例的方式,都不影響復制的成立。因此,這種未經作者許可方式所進行的復制將可能構成侵權。
其次,從文字到立體的方法,一般不會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復制。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文字與立體均屬于兩種不同形式的表達方式,所以不涉及彼此復制的問題,正因為如此,此種3D打印方式一般也不涉及侵權問題。
需要討論的是,從平面到立體的3D打印是否屬于復制?我國著作權法對此問題避而未談,實踐中爭議頗大。在2006年的“復旦開圓案”中,被告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下,將平面的生肖卡通形象轉換成立體的儲蓄罐,被法院認定為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然而在“摩托羅拉著作權案”中,法院卻認定,摩托羅拉公司按照印刷線路板設計圖生產印刷線路板的行為是生產工業(yè)產品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顯然,同為“平面到立體”的方式,法院在是否構成復制問題上的判斷卻完全不同。參考《伯爾尼公約》對“復制”的規(guī)定,它包括“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復制,這種“開放性”的措辭顯然對著作權保護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更為重要的是,在3D打印時代,此種“復制”方式必將“泛濫”,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此種“復制”方式,以便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3D打印與商標侵權
3D打印還可能會涉及到商標權侵權。用戶在使用商品的同時,可能會將商標一并打印下來。如用戶在打印3D“NIKE”鞋子時,基于“NIKE”商標本身就是商品外型的組成部分,用戶打印出來的鞋子一般會帶有“NIKE”商標,如果這種打印未取得“NIKE”的授權就極可能構成侵權,打印者僅僅打印商標“NIKE”而未打印鞋子,同樣也會構成侵權。除此之外的其他打印方式,如單純打印商品本身而沒有商標,盡管不涉及商標權侵權,卻可能會造成對其他知識產權的侵權。#p#分頁標題#e#
如果用戶自行創(chuàng)意打印,比如打印“NIKE”鞋子,卻印上“PUMA”的商標,這會侵權嗎?毫無疑問,根據我國商標法有“反向侵權”的規(guī)定,擅自更換了商標,又將其商品投向市場,仍屬于商標權侵權行為。
3D打印與專利保護
3D打印的核心技術本身“激光燒結”就屬于一項專利。令人期待的是,不久后的2014年1月,該項專利保護期屆滿,3D打印專利將進入公有領域,這也被視為推動3D打印事業(yè)騰飛的利好消息。
屆時,會有大量的3D打印機問世,制造業(yè)也會發(fā)生一次革命,在這一過程中同樣需要關注專利侵權問題。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專利類型大致可分為三種: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fā)明與實用新型專利關注對產品的內在結構及創(chuàng)新,而外觀設計專利則更多關注對產品外觀的外形及色彩。與原有的平面打印不同,3D打印既涉及到產品的外型,同樣也涉及到產品的內在結構,因此3D打印與三項專利權的關系都十分緊密。打印者在打印之前需要了解相關產品的專利保護情況,以防止侵犯他人專利。
3D打印還會促進過期專利的商業(yè)化利用。專利是有保護年限的,如發(fā)明專利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期為10年,超過了保護年限,專利將進入公有領域,人人皆可免費使用。其實,很多已經過期的,無論是外型還是結構都創(chuàng)意十足,但礙于技術限制,難以實現,故而被“閑置”。3D打印技術還可能會重新煥發(fā)“過期專利”的生機與活力,美國的格里斯律師就在過期專利中發(fā)掘“大量有趣和有用的設計”,他還在網上開發(fā)設計了專門的板塊,供用戶下載過期專利設計3D設計圖并自行打印。當過期專利被大量利用的時候,專利權領域又將迎來新的呼聲:延長專利保護期。無疑,這又將是一個棘手的話題?!?D打印與合理使用制度
在討論3D打印與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時,還必須關注到“合理使用”的問題。在知識產權制度中,對于那種僅僅為了個人使用而少量復制的行為,會被認定為合理使用,從而被排除在侵權范圍外。如果用戶只是通過3D打印個人消費品,而并未進行商業(yè)性使用,其行為又是否構成侵權呢?根據現有知識產權法律規(guī)定,這種行為大都會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而不屬于侵權。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可以設想:未來社會,很少有人會去花費高額價格去購買“知名商品”,恰恰相反,人們更愿意花費低廉的成本購買原材料,在家里打印所需產品。眾多消費者如此“合理使用”的結果,對于商家絕不是利好消息,這使“合理使用”將從根本上妨礙或者動搖經營者利益。
設想未來,一番公眾與專利權人的較量將不可避免。即便是現在,采用技術手段防止“合理使用”對經營者利益造成損害,已被提上議事日程。美國專利與商標局近日推出了一個針對3D打印版權保護的“生產控制系統(tǒng)”。在該系統(tǒng)的管理下,任何與3D打印有關的設備在執(zhí)行打印任務之前,都要將待打印的模型與系統(tǒng)數據庫中的數據進行比對。如果出現大比例的匹配,對應的3D打印任務就不能夠進行。無論是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還是我國的《著作權法》,都支持通過技術保護措施來保護著作權,而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亦是違法行為。
結語
最后需要指出,3D打印,名為“打印”,實為“生產”。無論立法上如何界定3D打印,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讓人們的生活更加便捷,不僅是技術,同樣是法律的任務。今天,人們深感電子商務的便利,可以足不出戶便購買東西;明天,人們又會深感電子商務的不足,開始缺乏等待物流送貨的耐心。人們對于物品的需求將會轉向“立刻”、“現在”、“馬上”,而3D打印將完全迎合人們的需求,人類社會終將迎來“足不出戶,隨意打印”的時代。盡管打印機是自己的,原材料也是自己的,但打印仍需付費,用戶真正購買的是他人的創(chuàng)意與設計,在這樣一個時代,知識產權也將成為人類社會最重要的商品之一!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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